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30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告 施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09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