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30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劉芸慈

被告 施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09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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