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3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被告 李敏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55元,及其中新臺幣4,440元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