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34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唐聕婷

被告 李敏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55元,及其中新臺幣4,440元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