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434號聲請人 王莉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之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謝之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請求金額930元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附表第一筆本票金額300萬元之票據號碼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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