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21號原告樂天利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卓璋 上列原告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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