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222號原告 蔡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嘉莉 即侑麗美容名店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