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34號聲請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理人 王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驪佳營造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7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同年月9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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