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金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徐晶純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