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67號
原 告 蔡瑋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郁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提出與被告間之房屋買賣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