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67號
原   告  蔡瑋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郁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提出與被告間之房屋買賣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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