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64號
原   告  魏文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興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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