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359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

被告 彭達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698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8,775元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延遲期間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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