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吳佩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彥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66號),惟被告吳彥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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