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0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光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