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51號上訴人 吳陳翠娥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