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武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進財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慈惠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另有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