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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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4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上列原告與 蕭萬福 之全體繼承人即 蕭義興 、 蕭高引市 、 蕭義風 、
蕭琮機 、 蕭琮宇 、 蕭如伶 、 蕭水成 、 蕭寶珠 、 蕭双琴 、 蕭雙瑟 、
蕭義德 、 蕭賀元 、 蕭承偉 、 蕭佩俐 、 蕭雨涵 、 蕭雨婷 、 蕭文政 間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原告係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債務人即蕭義興因分割蕭萬福遺產所得之價額
為計算,原告僅以債權金額計算,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自
行以蕭義興依應繼分可自得遺產受分配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並補繳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逾期
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