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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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4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上列原告與 蕭萬福 之全體繼承人即 蕭義興蕭高引市蕭義風
蕭琮機蕭琮宇蕭如伶蕭水成蕭寶珠蕭双琴蕭雙瑟
蕭義德蕭賀元蕭承偉蕭佩俐蕭雨涵蕭雨婷蕭文政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原告係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債務人即蕭義興因分割蕭萬福遺產所得之價額
為計算,原告僅以債權金額計算,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自
行以蕭義興依應繼分可自得遺產受分配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並補繳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逾期
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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