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淑媛 (原名 程珍珠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
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