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淑媛 (原名 程珍珠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
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