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5號

原告 林喜靜

林淑惠

林淑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振威 律師

被告 林炎煌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及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範圍、被告前所交付原告等之款項係何款項等事項,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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