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
聲請人 王急明
相對人 王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一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則相對人應各負擔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相對人王瑞仁
0000000/00000000
2
相對人王瑞驥
0000000/00000000
3
相對人王玉靜
0000000/00000000
4
相對人王玉峯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訴訟費用支出項目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38,125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用
50,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1,355元
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15元
合計:89,495元
附表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姓名
應負擔費用
1
相對人王瑞仁
8,954元
2
相對人王瑞驥
8,849元
3
相對人王玉靜
8,849元
4
相對人王玉峯
27,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