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

聲請人 王急明

相對人 王瑞仁

王瑞驥

王玉靜

王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一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則相對人應各負擔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王瑞仁

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王瑞驥

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王玉靜

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王玉峯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訴訟費用支出項目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38,125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用

50,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1,355元

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15元

合計:89,495元

附表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姓名

應負擔費用

相對人王瑞仁

8,954元

相對人王瑞驥

8,849元

相對人王玉靜

8,849元

相對人王玉峯

27,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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