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38號
上訴人 陳詩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葉晴榆 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