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2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27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該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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