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2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27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該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