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 黃信益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被告集寶宏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淑媚被告正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被告佳慶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明照被告范淑媚
陳宏瑋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敬煌 被告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敬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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