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素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玉堂
周育德 黃信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萬元每日新臺幣壹拾元計算之懲罰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所提借據影本之連帶保證人欄嘉利世建設有限公司無簽名及蓋章資料,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