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30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於民國94年12月6日取得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之高岡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文件,足以證明抗告人83年持有之股份為2,500,000股,業已於84年間變更為1,430,000股,且84年、85年、86年均未變動,故87年抗告人持有股份係1,430,000股,非如相對人所核定之2,500,000股,相對人未依事實查核即予核定云云。核其狀述內容,就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至94年12月26日原裁定製作前亦未提出上訴理由,其上訴難認為合法,予以駁回乙節,並未表明原裁定有何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