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少渝選任辯護人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少渝委任朱奕縈律師為辯護人,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頁),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係屬漏載,應予以更正,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