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補字第495號聲請人 施凱馨 代理人 林婉婷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簡芳敏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7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7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父母、未成年子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詳述109年7月起迄今之雇主名稱、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9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每月列計醫療費用600元之必要性證明文件?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④與何人同住?其房租之分擔金額?⑤母親是否須受扶養?如不需扶養,原因?並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