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少渝選任辯護人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