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珮妤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 謝佩妤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珮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將被告姓名「謝珮妤」誤載為「謝佩妤」之情形,係文字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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