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96號抗告人甲○○抗告人乙○○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169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宇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