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乙○○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仁愛堂區
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仁愛堂區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仁愛堂區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68,197元,應繳裁判費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4,1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