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