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7號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97年3月28日,以97年度交訴字第7號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對於有過失一節予以否認,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