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戊○○
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富泰旅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憲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準備書狀(原告誤向本院交通法庭遞狀)所載內容事涉原告之訴其聲明是否有擴張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97年4月17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