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庚○○
辛○○己○○壬○○
5樓戊○○丁○○丙○○乙○○被告甲○○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8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8日送達原告庚○○、辛○○、己○○、戊○○、丁○○、丙○○、乙○○;同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壬○○等情,有送達證書8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