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0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施用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8.28│97.4.23│├────────┼────────────┼───────────┤│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661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97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16│97.11.2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97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31│97.12.15│├─┴──────┼────────────┼───────────┤│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746號(即│98年度執字第230號│││臺中地檢98執緝1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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