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強盜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所示二罪,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註│├─┼───┼───┼───┼─────┼────┼─────┼────┼─┤│1│強盜│有期│96年│本院97年度│97年││97年│編││││徒刑│06月│訴緝字第│11月│均同左│12月│號││││3年│15日│163號│20日││15日│1││││8月││││││、│├─┼───┼───┼───┤││││2││2│竊盜│有期│97年│││││曾││││徒刑│02月│││││定││││4月│11日│││││應│├─┼───┼───┼───┼─────┼────┼─────┼────┤執││3│詐欺│有期│96年│本院97年度│98年││98年│行││││徒刑│05月│審簡字第│03月│均同左│04月│刑││││4月│22日│6201號│20日││20日│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