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33號原告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送達代收人 周泰維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鍾典晏 律師周泰維律師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己○○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7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9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林玫君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