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明山 被告 周朝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古瑞君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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