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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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周玉琦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