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4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6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誤載為98年1月24日、編號7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6月,均由本院逕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12.30│97.12.27│97.12.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305│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64號│6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335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審││││││├────────┼────────────┼────────────┼────────────┤││判決日期│98.04.15│98.05.26│98.05.26│││││││├─┼────────┼────────────┼────────────┼────────────┤│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335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確定日期│98.05.11│98.06.15│98.06.15│││││││├─┴────────┼────────────┼────────────┼────────────┤│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07號│3865號│38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1.5│98.01.22│98.01.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64號│64號│6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審││││││├────────┼────────────┼────────────┼────────────┤││判決日期│98.05.26│98.05.26│98.05.26│││││││├─┼────────┼────────────┼────────────┼────────────┤│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確定日期│98.06.15│98.06.15│98.06.15│││││││├─┴────────┼────────────┼────────────┼────────────┤│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865號│3865號│38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8.02.02│98.02.02│98.01.0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4053││年度案號│64號│64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03號││審││││││├────────┼────────────┼────────────┼────────────┤││判決日期│98.05.26│98.05.26│99.01.1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訴字第61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03號││││││││├────────┼────────────┼────────────┼────────────┤││判決確定日期│98.06.15│98.06.15│99.02.08│││││││├─┴────────┼────────────┼────────────┼────────────┤│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65號│3865號│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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