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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