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483號
處
法定代理人 金筱輝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雄
被 告 簡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承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483號
處
法定代理人 金筱輝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雄
被 告 簡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