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483號
      處
法定代理人  金筱輝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雄
被   告  簡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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