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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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七二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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