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壹部分,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
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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