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下
午三時整,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