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下
午三時整,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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