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人 乙○○○○創世紀社區管理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94年
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94年4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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