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甲○○○○鑫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十元,應繳裁判費二千五百四十
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千五百四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