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簡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原簡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簡字第26號被告 鄭文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一○四年度審原簡字第二十六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字後應補充「,累犯」二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字後漏載「,累犯」部分,對照該判決理由欄「論罪科刑之理由」內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之記載,另據上論斷欄亦引用累犯之法條,可知主文欄顯係漏載「,累犯」,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