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4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741號),於9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8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