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帳利益至少新臺幣150萬元以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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