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2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請求確認 柳敏兒 非原告之婚生子女,惟本件子女(即柳敏兒)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號」,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自應專屬子女(即柳敏兒)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陳世明